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與管理,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傷害和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及全體正式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實習生及臨時用工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以下簡稱“勞防用品”),是指由公司為員工配備,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四條 基本原則:
- 必要性原則:根據崗位實際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配備必需的勞防用品。
- 有效性原則:發放的勞防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并確保其防護性能有效。
- 無償提供原則:公司無償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防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員工有義務正確佩戴和使用。
- 分級管理原則:實行公司統一采購、部門(車間)領用發放、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分級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部/行政部,視公司架構而定)是勞防用品管理的歸口部門,主要職責:
- 制定和修訂勞防用品發放標準及管理規定。
- 審核各部門勞防用品需求計劃,匯總編制公司年度采購計劃。
- 負責供應商評估、產品選型、質量驗收及合格供應商名錄管理。
- 監督、檢查各部門勞防用品的發放、使用、維護及報廢情況。
- 組織勞防用品使用與維護的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六條 各用人部門(車間)職責:
- 根據崗位特點和員工實際需求,準確申報本部門勞防用品需求。
- 負責本部門勞防用品的領取、登記、發放和庫存管理,建立臺賬。
- 監督、指導并確保本部門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佩戴和使用勞防用品。
- 負責本部門廢舊、失效勞防用品的回收與集中處置申請。
第七條 采購部門職責:
- 根據經審批的采購計劃,從合格供應商名錄中進行采購。
- 確保采購的勞防用品質量合格、證件齊全、符合標準。
第八條 員工職責:
- 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公司發放的勞防用品,并妥善保管。
- 接受相關培訓,掌握勞防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維護知識和應急措施。
- 愛護勞防用品,不得故意損壞或挪作他用。
- 發現勞防用品損壞、失效或防護功能不足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主管報告,申請更換。
第三章 發放標準與周期
第九條 發放標準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會同各生產、技術部門,依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環境、接觸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及強度、勞動強度等因素共同制定,形成《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表》,經公司批準后執行。標準應明確用品名稱、型號、防護性能、使用崗位、發放基數、更換周期等。
第十條 勞防用品分為一般防護用品和特殊防護用品。一般防護用品(如工作服、手套、普通工作鞋等)按崗位統一配發;特殊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塵防毒面具、絕緣鞋、安全帶等)根據具體作業風險配發。
第十一條 發放周期分為定期發放和以舊換新兩種形式:
- 定期發放:根據用品的正常使用壽命和《配備標準表》規定的周期(如半年、一年)進行發放。
- 以舊換新:對于未到更換周期但已損壞、失效或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經部門負責人核實確認后,可憑舊品申請換新。因個人保管不善造成提前損壞或丟失的,可按成本價由個人承擔部分費用后補發。
第四章 采購、驗收與儲存
第十二條 采購的勞防用品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標志認證(如適用)及產品合格證明。嚴禁采購和使用無證、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十三條 勞防用品到貨后,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使用部門、采購部門進行聯合驗收,核對數量、型號、質量證明文件,并進行必要的抽樣檢測,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第十四條 勞防用品應儲存在干燥、通風、避光的專用庫房,分類存放,標識清晰。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鼠工作。有毒、易燃易爆類特殊防護用品應按規定單獨安全存放。
第五章 使用、維護與報廢
第十五條 員工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相應的勞防用品。未按規定佩戴者,不得進入作業現場,部門負責人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可依據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員工應按照使用說明或培訓要求,對勞防用品進行日常清潔、檢查和基本維護,確保其處于有效狀態。
第十七條 勞防用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申請報廢更換:
- 達到規定的使用期限或更換周期。
- 經檢查或測試已喪失防護功能。
- 在使用中受損或發生變形,影響防護性能。
- 國家或行業標準已更新換代,現有用品不符合新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 報廢的勞防用品應由各部門統一回收,交至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于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二次危害的(如含石棉、化學污染等),應按照國家環保規定進行專業處置。嚴禁隨意丟棄或出售。
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的勞防用品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發放記錄是否齊全、員工佩戴是否規范、用品性能是否完好、儲存條件是否合規等。
第二十條 將勞防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納入部門及員工的安全生產績效考核范疇。對管理規范、使用到位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揚;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勞防用品管理混亂、資源浪費,或因未正確使用導致安全事故或隱患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注:此為通用管理規定范本,具體執行時,公司需根據自身規模、行業特點和實際崗位風險,細化《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表》及相關流程細節。)